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28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錦珠選任辯護人何冠慧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4月3日上午9時10分於本院刑事第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嬿合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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