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2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2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明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貳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上述起息日起一個月內,按新臺幣柒佰元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