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債務人異議之訴)上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二一二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林建鋒 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債務人異議之訴)上訴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二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伍仟元。
中華民國一○○年三月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沈方維法官鄭傑夫法官陳重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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