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二○六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於正 上列聲請人因與 邱美甄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年三月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陳重瑜法官吳麗女法官鄭雅萍法官黃義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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