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二一一號聲請人 趙泗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原台北縣政府)等間國家賠償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七日本院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三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於民國一○○年一月十三日以一○○年度台聲字第三一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聲請人已於同年月二十八日收受送達該裁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茲已逾相當期限,迄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三月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聲
法官黃義豐法官劉靜嫻法官袁靜文法官王仁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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