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抗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再審抗告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一七八號抗告人 趙泗天 上列抗告人因與新北市政府等間請求國家賠償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九年度再抗國字第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三十日裁定(九十九年度再抗國字第一號)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併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於一○○年一月十三日以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九號裁定駁回在案,且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八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迄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三月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聲
法官黃義豐法官劉靜嫻法官袁靜文法官王仁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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