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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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二○四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陳葉玉愛 即 陳錫國 .
陳葉智 即陳錫國之. 陳宏龍 即陳錫國之. 陳美惠 即陳錫國之. 陳葉明 即陳錫國之.上列聲請人因與 洪慶輝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壹萬貳仟元。
中華民國一○○年三月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李慧兒法官高孟焄法官劉靜嫻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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