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國字第4號
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75元,應繳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潘快法官張以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書記官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