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撤緩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撤緩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撤緩字第8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就本院98年度審簡字第
460號判決所為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99年度執緩字第42號、執聲字第5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違反保護令等案件,經鈞院於民國98年12月7日以98年度審簡字第460號判決判處拘役59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禁止對 吳如意 實施家庭暴力或為任何騷擾之不法侵害行為,且應遠離吳如意之工作場所(「詳泉股份有限公司」,設於桃園縣八德市連城20號)至少10
0公尺,於99年1月4日確定在案。茲其於緩刑前之98年10月27日故意犯公共危險罪,經鈞院於98年12月31日以98年度桃交簡字第4316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並在99年2月1日確定。為此,爰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將撤銷上開緩刑之宣告。
二、按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保護令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7日以98年度審簡字第460號判決判處拘役59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禁止對吳如意實施家庭暴力或為任何騷擾之不法侵害行為,且應遠離吳如意之工作場所(「詳泉股份有限公司」,設於桃園縣八德市連城20號)至少100公尺,於99年1月4日確定在案;又其於緩刑前之98年10月27日故意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於98年12月31日以98年度桃交簡字第4316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並在99年2月1日確定,有上開各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本院審酌受刑人先於98年8月9日晚間9時30分、98年8月10日上午7時30分、98年8月10日上午7時45分三次對被害人吳如意違反保護令並出言恐嚇危害安全,該案尚在本院繫屬審理中,竟又於98年10月27日因酒醉駕車而為警移送法辦在案,而其酒醉之程度已達呼氣酒精濃度每公升1.28毫克之爛醉程度,足見受刑人並未因受到前案刑事追訴而有檢束行為反省之意,並且心存僥倖,其原宣告之緩刑,已難收預期之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經核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萱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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