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亡字第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亡字第37號聲請人 陳棠華 相對人即失蹤人 陳榮華 失蹤前住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陳榮華(女,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於中華民國77年8月8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陳榮華遺產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陳榮華之胞姐,相對人於民國70年8月8日出門後即行蹤不明,迄今已逾7年,聲請人前曾聲請並經鈞院以98年度家催字第44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故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並提出登載公示催告內容之新聞紙一張等為證。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刊登本院98年度家催字第446號民事公示催告裁定之新聞紙一份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98年度家催字第446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之妹即相對人陳榮華於70年8月8日行蹤不明,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胞姐,有利害關係;而陳榮華係00年00月00日生,於失蹤時滿15歲,依上揭規定,自得於相對人失蹤滿7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
四、經查相對人陳榮華係於70年8月8日失蹤,是自失蹤開始計至77年8月8日為滿7年,依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添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楊慧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