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小字第29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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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小字第2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基小字第2983號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李秀花 被告 謝明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書記官王人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