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4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碧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字第1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碧雲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碧雲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附表編號5犯罪日期欄「096/10/25」應更正為「096/10/18」、編號6犯罪日期欄「096/10/18」應更正為「096/10/25」、編號6最後事實審欄「南高分院」應更正為「嘉義地院」),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於同年1月25日生效。修正前該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上揭條文修正後,將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定情形者,明定不得併合處罰,以避免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後,造成原本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無法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結果。並增列第2項規定,賦予有該條第1項但書所示各情之受刑人得選擇是否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權利。從而,本條之修正涉及刑之酌定,影響被告刑度,參以刑法第50條之性質屬實體事項之規定,應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是比較新舊法後,應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查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就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聲請合併合計執行刑呈報狀1份在卷可稽,則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程序上並無不合,先予敘明。
三、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19號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4部分因受刑人未上訴,於97年9月11日確定,附表編號5、6部分經受刑人上訴後,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1088號審理過程中,受刑人撤回上訴,而於97年11月10日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嘉簡字第94號判處如附表編號7至8所示之刑,於104年3月26日確定,有本院97年度訴字第119號、104年度嘉簡字第94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又附表編號7至8所示之罪雖得為易科罰金,但與編號1至6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爰毋庸就所定之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書記官蘇春榕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3次)有期徒刑7年5月有期徒刑7年3月犯罪日期096/09/10096/09/27096/10/28096/10/08096/10/1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914號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914號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914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97年度訴字第119號97年度訴字第119號97年度訴字第119號判決日期097/08/21097/08/21097/08/21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97年度訴字第119號97年度訴字第119號97年度訴字第119號判決確定日期097/09/11097/09/11097/09/11備註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3201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3201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3201號
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4月(2次)有期徒刑16年有期徒刑16年6月犯罪日期096/10/28096/10/30096/10/18096/10/25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914號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914號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914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97年度訴字第119號97年度訴字第119號97年度訴字第119號判決日期097/08/21097/08/21097/08/21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97年度訴字第119號97年度訴字第119號97年度訴字第119號判決確定日期097/09/11097/11/10097/11/10備註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3201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3612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3612號
編號78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095/05/02-95/05/30095/08/03-95/09/07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684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68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04年度嘉簡字第94號104年度嘉簡字第94號判決日期104/02/26104/02/26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04年度嘉簡字第94號104年度嘉簡字第94號判決確定日期104/03/26104/03/26備註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1322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13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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