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385號原告 石月娥 訴訟代理人 林祐翠 被告 楊俊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顏偲凡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書記官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