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1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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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訴字第1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1169號上訴人即被告 詹文平 選任辯護人 謝佳伯 律師
宋永祥 律師 謝享穎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5年度上訴字第116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關於政府採購法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由查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前段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詹文平所犯為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罪,係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之罪,茲對本院就本件所為政府採購法有罪之第二審判決部分,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林欽章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譽澄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