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3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佳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沒字第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LV牌商標之短褲壹件沒收之。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佳蓉因犯商標法第82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1年2月27日以101年度偵字第3105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2年3月15日緩起訴期間期滿,而該案查扣之仿冒LV牌商標之短褲1件,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認明確,並有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楊明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姍錞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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