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3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謝東翰受刑人周佑勳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東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周佑勳前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5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謝東翰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毛彥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淑婷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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