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01號原告 姜宗翰 訴訟代理人 楊啟志 律師被告 楊明正
楊太平 楊振江 楊萬來 李素蓉 馮明賜 馮士鋒 馮 陳金菊 馮彥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825,200元(即原告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之公告現值,其計算式:4,200元/平方公尺×1,009平方公尺×6/9=2,825,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0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書記官邱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