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附民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134號原告己○○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戊○○原告丁○○
乙○○
通訊處台北郵政26之1283號信箱丙○○
通訊處台北郵政26之1283號信箱被告甲○○
(現於台灣台北看守所)庚○○辛○○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上重訴字第76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人數不少,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蔡光治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秀容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