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6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7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09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後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3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金良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