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21號原告信電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順登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肆萬柒仟陸佰零陸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書記官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