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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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2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受刑人許維哲上列被告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維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許維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提出現金具保在案,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被告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傳喚,被告並未到案,聲請人再委託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派警拘提,被告亦未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本院103年度中簡字第1882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自行繳納保證金證明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12月17日中檢秀執準103執17630字第130983號函、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1月21日雲檢培金104執助9字第2753號函檢附拘票、報告書各1份附卷可稽,而被告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堪認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珮琦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