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1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連偉良指定辯護人郭寶蓮律師(義務辯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2176、280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連偉良自民國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連偉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2日裁定羈押。嗣經本院於103年2月25日判決被告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6月,被訴販賣海洛因毒品部分無罪,被告現亦在執行觀察、勒戒中,原羈押原因關於涉犯重罪,有逃亡之相當理由,應認消滅,應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吳保任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書記官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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