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14號上訴人 王重助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
蔡麗珠 律師 鄭家豪 律師 蘇蓉芝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洪淑美 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零肆佰陸拾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46,925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70,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書記官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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