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九一號
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丁○○相對人乙○○○○○○?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捌仟壹佰陸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七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費用額為(一)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二萬八千零五十元;(二)郵票:一百一十二元(聲請人原繳交三百九十元,已發還二百七十八元)總計二萬八千一百六十二元;是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二萬八千一百六十二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謝慧敏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鄭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