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補字第105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忠 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莫哲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壹拾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 伍日 內向本院(彰化縣○○鎮○○路○段○○○號)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