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二號
原告台灣省合作金庫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訴訟代理人 黃淑齡 被告榮利精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清萬 被告戊○○
甲○○○丁○○乙○○○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零柒拾萬零捌仟陸佰捌拾元,折合銀元叁佰伍拾陸萬玖仟伍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萬伍仟陸佰玖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萬零柒仟零捌拾捌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欠新台幣壹拾萬零柒仟零肆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曾明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