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14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32,96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2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05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05月29日
書記官郭友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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