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29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2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九四號
原告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丁○○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陸拾萬零伍仟 伍佰 肆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如對被告丁○○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丙○○給付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一百六十萬五千五百四十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陳述:被告丁○○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邀同被告丙○○為保證人,向原告各借款一百四十萬元及三十萬元,約定借款期間分別至一百十一年十月四日及九十八年十月四日止,利息均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計算,採機動利率,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丁○○分別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及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後,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原告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聲明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三、證據:提出房屋貸款契約書影本二件、五年期固定利率房貸增補契約書影本二件、繳息明細影本二件、戶籍謄本二件、廣告費存根一件及公示送達報紙一件為證。
乙、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丁○○以被告丙○○保證人,於九十一年十月四日各向其借款一百四十萬元及三十萬元,被告至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止,尚積欠原告借款本金共計一百六十萬五千五百四十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事實,業據提出消費者貸款房屋貸款契約書、五年期固定利率房貸增補契約書、繳息明細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為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堪信為真正。至於原告固主張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云云,惟本院參諸原告提出之房屋貸款契約書及五年期固定利率房貸增補契約書以觀,其契約內容及文字記載,均約定被告丙○○為保證人。從而,原告主張被告丙○○應負連帶保證人責任云云,於法無據。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七百三十九條及第七百四十條分別定有明文。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保證契約請求被告丁○○給付原告一百六十萬五千五百四十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被告丁○○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丙○○給付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份,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九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林洲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FO附表┌─────┬──────┬────────┬──────────────┐│借款金額│餘欠金額│利息計算│違約金計算││:新台幣││││├─────┼──────┼────────┼──────────────┤│壹佰肆拾│壹佰叁拾肆萬│自92.12.23起至96│自93.01.24起至清償日止,其逾││萬元│玖仟貳佰肆拾│.10.03止,按年息│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玖元│4.68﹪計算。自96│百分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96.10.04起至清償│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日止,按年息6.5│││││﹪計算││├─────┼──────┼────────┼──────────────┤│叁拾萬元│貳拾伍萬陸仟│自93.01.23起至96│自93.02.24起至清償日止,其逾│││貳佰玖拾叁元│.10.03止,按年息│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4.68﹪計算。自96│百分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96.10.04起至清償│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日止,按年息6.5│││││﹪計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