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1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九○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許耀仁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訴外人臺灣吊車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邀同被告及訴外人 吳長源 、 吳鐓源 等為連帶保證人,約定就訴外人臺灣吊車股份有限公司對原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於新臺幣(下同)肆仟萬元之範圍內,願負連帶清償之責任。訴外人臺灣吊車股份有限公司嗣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及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分別向原告借款壹佰伍拾萬元及貳佰伍拾萬元,約定利息分別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減百分之0.五一,及按原告之基準利率加百分之三.三二五計算,採機動調整,最後清償期原定為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及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另約定逾期償付本息時,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借款人喪失期限利益,且合意指定鈞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經出具保證書、借據交原告收執。訴外人嗣自九十二年九月四日及九十二年八月十六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利息,尚欠本金壹佰伍拾萬元及貳佰伍拾萬元未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肆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證據:提出借據二份、保證書一份、放款帳戶資料表及放款利率變動表各一份為證(均為影本)。
乙、被告方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查原告主張訴外人臺灣吊車股份有限公司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邀同被告及訴外人吳長源、吳鐓源等為連帶保證人,約定就訴外人臺灣吊車股份有限公司對原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於肆仟萬元之範圍內,願負連帶清償之責任。訴外人臺灣吊車股份有限公司嗣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及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分別向原告借款壹佰伍拾萬元及貳佰伍拾萬元,約定利息分別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減百分之0.五一,及按原告之基準利率加百分之三.
三二五計算,採機動調整,最後清償期原定為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及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另約定逾期償付本息時,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借款人喪失期限利益,而訴外人嗣自九十二年九月四日及九十二年八月十六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利息,尚欠本金壹佰伍拾萬元及貳佰伍拾萬元未償等情,據其提出借據二份、保證書一份、放款帳戶資料表及放款利率變動表各一份為證(均為影本),核屬相符。原告上開主張,信屬實在。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幣肆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宗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F0附表:
┌──┬──────────────┬───────────┬────┬───────────────────┐│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週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利率│├──┼──────────────┼───────────┼────┼───────────────────┤│一│壹佰伍拾萬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六.五二│自九十二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起至清償日止。│五(%)│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二│貳佰伍拾萬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六│六.八四│自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九(%)│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合計│肆佰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