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城簡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辛欣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7年度偵字第8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辛欣宇對依建築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
制止不從,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
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3條之違法復工罪。又被告僱用
不知情、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工人,為前開違反建築法之犯
行,為間接正犯。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業經主管機關發函勒令
停工,仍續行施建違章建築,於主管機關再度發函制止後,
仍不遵從,明顯漠視法紀及公權力之執行,致生建物管理不
易及安全性之疑慮;另考量違章建築尚未拆除前,其已享有
相當之犯罪所得利益,是本院為免本院所科之刑得易科罰金
之數額,低於被告所得獲取之經濟利益,而有情重法輕之憾
,實應重斷被告犯行;然慮及被告並無犯罪前科,素行良好
(本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13頁),且犯
後坦承犯行,未逃避應承擔之司法責任。兼衡其家庭經濟狀
況及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所造成之危害、犯後態度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以新臺幣3,000
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
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
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
理由,向本院(金門縣○○鎮○○路000號)第二審合議庭
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書記官蔡一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建築法第93條
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
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
外,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886號
被告辛欣宇男3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金門縣金寧鄉上后垵24-3號
居金門縣○○鎮○○○路00巷00弄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辛欣宇明知依建築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
擅自復工,於民國105年間某日,未經申請核准,擅自僱用
不知情、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工人,在其所有坐落金門縣○○鄉
○○○○段000地號土地、門牌號碼金門縣金寧鄉下埔下356號之
原有建築物後方增建RC結構建築物1層(面積:7.6公尺*4.6公尺
=34.04平方公尺)之違章建築,經金門縣金寧鄉公所於106年5月
12日依法查報,金門縣政府於106年5月17日以府建管字第
1060038258號函勒令停工,並限期配合拆除恢復原狀。詎渠仍不
遵從制止,基於未經許可擅自復工之犯意,繼續僱工在原有建築
物前方增建RC結構建築物共3層(面積各約:4.6公尺*13.65公尺
*3層=188.37平方公尺)、原有三層建築物頂樓增建RC結構建築物
第四層(面積:13.5公尺*13.65公尺=184.28平方公尺)及第四層
前方陽台外移1座(面積:2.6公尺*5.2公尺=13.52平方公尺)之
違章建築物,金門縣金寧鄉公所於106年9月12日以汗建字第
1060011398號函依法查報,經金門縣政府再於106年9月20日以府
建管字第1060075329號函勒令停工。其仍不遵從制止,繼續僱工
在原第三層建築物前方增建RC結構陽台外移(面積:2.6公尺*
5.2公尺=13.52平方公尺)及第四層樓頂增建RC結構建築物第五、
六層(五樓面積:6.9公尺*5.3公尺+2.8公尺*2.9公尺=44.69平
方公尺;六樓面積:3公尺*2.5公尺=7.5平方公尺)之違章建築
物,金門縣金寧鄉公所再於107年8月29日以汗建字第1070011963
號函依法查報。
二、案經金門縣政府函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辛欣宇於偵詢時坦承不諱,復有土
地建物查詢資料、金門縣政府106年5月17日府建管字第
1060038258號函、106年9月20日府建管字第1060075329號函、金
門縣金寧鄉公所106年5月12日汗建字第1060005729號函暨檢附之
違章建築查報單、106年9月12日汗建字第1060011398號函暨檢附
之違章建築查報單、107年8月29日汗建字第1070011963號函暨檢
附之違章建築查報單、金門縣政府送達證書及現場照片等附卷可
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3條之違法復工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日
檢察官席時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