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簡字第6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戴添貴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蔡寬興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1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
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
90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