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3號原告 洪月嬌 訴訟代理人 楊淞淇 被告 洪敏 原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紘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書記官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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