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05號原告 陳崑龍 被告 江欣文
陳怡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30,624元,而該裁定已於同年9月30日合法送達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參,惟原告業已逾期且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收費答詢表查詢2份在卷可憑,則參諸上揭法條規定,本件原告起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憲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書記官林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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