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全聲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全聲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全聲字第35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文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權人新采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債權請求之強制
執行,聲請本院以95年度裁全字第344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為此聲請命債權人起訴云云。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
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5年度裁全字第344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業已對債務人提起本院95年度訴字第5205號、95年度訴字第4944號、95年度重訴字第325號等事件,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亦經調閱該卷宗,查閱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不符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書記官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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