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39號原告 范琇淵 被告 徐聖融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榮賓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書記官廖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