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054號
原告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適安
訴訟代理人 張弘宜
薛啟福 即(即薛國華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薛國華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1,665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薛國華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及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