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3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3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3482號聲請人 陳良濱 關係人 周慶順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林繼勳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周慶順律師為被繼承人林繼勳(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路000號13樓,民國112年6月25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林繼勳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歸屬國庫,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第1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林繼勳住所地之里長,被繼承人林繼勳於民國(下同)112年6月25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代為辦理後事等事宜,並先予代墊相關費用,因被繼承人已無繼承人,為確保聲請人權益,爰檢具相關資料,向法院聲請為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除戶謄本、當選證書、信祐禮儀社報價單、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復查被繼承人林繼勳之繼承人均已死亡,又未準用民法第1177條規定選定遺產管理人,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故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聲請選定被繼承人林繼勳之遺產管理人,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再查,關於選任周慶順律師為被繼承人林繼勳之遺產管理人部份,又經本院函詢周慶順等4位律師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意願,經周慶順律師陳報同意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且與被繼承人間無親屬或利害關係,有民事陳報狀在卷足徵。經本院審酌認周慶順律師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及能力,且與被繼承人林繼勳所遺遺產間無利害關係,若由其擔任本事件之遺產管理人,定能秉持其專業倫理擔當此具公益性質之職務,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任務。執此,本院認為由周慶順律師擔任被繼承人林繼勳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裁定如主文。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六、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尹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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