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804號異議人即受刑人 蕭皓彰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撤銷假釋處分,提起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同年7月15日施行之監獄行刑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受刑人對於前條廢止假釋及第一百十八條不予許可假釋之處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處分書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法務部提起復審。假釋出監之受刑人以其假釋之撤銷為不當者,亦同。」、第134條第1項規定:「受刑人對於廢止假釋、不予許可假釋或撤銷假釋之處分不服,經依本法提起復審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復審逾二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復審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應向監獄所在地或執行保護管束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是以,監獄行刑法修正施行後,受刑人對撤銷假釋如有不服,應循上開行政爭訟途徑尋求救濟,倘向普通法院請求救濟,自難謂為合法,應裁定予以駁回(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78號、第1190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異議人前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3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0號判決判處無期徒刑,經最高法院以83年度台上字第6741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於84年5月12日入監服刑,嗣異議人經核准假釋,於98年1月21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然異議人於假釋中因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4款規定,且情節重大,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5月2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303004190號處分書撤銷假釋,並於103年10月17日再度入監執行徒刑等情,有卷附法務部撤銷受保護管束人假釋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固堪認定。惟本件異議人既係對撤銷假釋之處分不服,依前揭說明,於監獄行刑法修正施行後,自應循行政爭訟途徑尋求救濟,方為適法,異議人誤向本院提起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書記官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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