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案予本院刑事大法庭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60號聲請人 陳建宏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978號),聲請提案予本院刑事大法庭裁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最高法院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期間,當事人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之見解已產生歧異,或具有原則重要性,得以書狀表明應記載事項,向受理案件之刑事庭聲請以裁定提案予刑事大法庭裁判。該項聲請,檢察官以外之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之。最高法院刑事庭各庭受理該項聲請,認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以裁定駁回之,無庸命其補正。觀諸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第1項、第2項前段、第3項規定及該條立法理由說明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陳建宏具狀聲請提案予刑事大法庭,並未委任律師為之,依前述說明,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鄧振球法官洪兆隆法官邱忠義法官楊智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