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簡字第98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字第981號
原   告 乙航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若帆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桀爾陞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桀爾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40,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
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洪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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