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506號原告台灣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銀櫃 送達代收人 邱大滄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仟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拾肆萬元,扣除前繳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拾參萬玖仟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4月14日
民事民四庭法官薛中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14日
書記官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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