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緝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緝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緝字第6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4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雅芬
法官余明賢法官黎惠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9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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