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6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6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6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瓊嬅 相對人即債務人敦閣織品股份有限公司
德理克傢飾精品有限公司上二人法定代理人鄭黃錚
一、債務人敦閣織品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壹佰柒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德理克傢飾精品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柒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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