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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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8號原告 林黃淑華 訴訟代理人 林東哲 被告 李宇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8日所為之民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事實欄及理由欄中,關於車牌號碼「QRT-375號」之記載,應更正為「ORT-375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04月08日所為之民事判決,事實欄及理由欄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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