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10號原告 黃四川 原告 徐采彤 原告 練坤地 原告 許鴻君 共同訴訟代理兼送達代收人 賴青鵬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即優先購買權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核屬財產權訴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系爭土地得標價額即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壹拾貳萬玖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壹萬捌仟柒佰肆拾肆元,原告起訴僅繳交叁仟元,尚不足壹拾壹萬伍仟柒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思睿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書記官李宗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