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8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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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8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贊鈞上列受刑人因贓物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7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贊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贊鈞因⒈贓物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9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4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再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1980號判決上訴駁回;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0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21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上開4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255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並均確定在案。復因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260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再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4808號判決上訴駁回;⒉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院以97年度訴字第284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35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再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4876號判決上訴駁回,上開3罪,並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53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並均確定在案。上開有期徒刑2年8月、4年2月接續執行。受刑人於97年7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5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5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郭雅美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桂玉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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