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再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再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再更㈠字第1號上訴人澄輝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命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本院100年度再更㈠字第
1號民事判決提起笫三審上訴。按第三審上訴係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及第2項之情形外,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於100年10月24日對本院判決提起笫三審上訴,狀內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前揭委任狀。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謝靜雯法官陳真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陳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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