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97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79號原告上翔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銘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柏凱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2,
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8,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書記官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