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58號原告 楊瑞楷 兼特別代理 黃杏嬌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宇翔 律師
呂秋𧽚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儒邦華碩國際聯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捌拾萬玖仟貳佰玖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捌仟柒佰壹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書記官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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