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4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鎧麟(原名許銘琮)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14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鎧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鎧麟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708號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上訴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87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6年7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10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0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趙功恆法官游士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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